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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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

时间:2014-10-27点击数: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并及时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予以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院复查合格并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经批准请假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系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系学生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学生的名单。

第六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七条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其弹性学制为3—6年。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准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因复学或其它原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但必须补修该相近专业未修读过的必修课;

5.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院认为确实必要时,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体育类、音乐、美术学科门类招收的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如:转文、理、外语类),其它科类录取的学生,亦不能转入体育、音乐和美术类;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得转学;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不得转学;

4.应予退学者不得转学;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有关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系及转入系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并以教育部最后批准的结果为准;

2.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在学院指定的学期内办理,并要符合学院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详细规定见本手册第26:《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

3.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发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备齐下列材料:

(1)省内转学的,由拟转出学校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转入学校的意见;

(2)由省外高校转入我省的,须附转出学校以及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确认的意见;

(3)学生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报告(转学理由);

(4)学生在原校所学过课程的成绩单;

(5)市(县、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6)医院诊断证明(以患病为由提出转学的,必须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7)原在读学校对学生操行的评定意见;

(8)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9)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5.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六月份、十二月份办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记载办法与鉴定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见《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按规定学完所选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对跨学期安排的必修课程,应分学期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期进行重考。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和军训课应有考核成绩。

体育课为必修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体育课考核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

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学院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系主任签署意见、基础部体育组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但不能免修。

学生每学年进行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具体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所学课程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正式上课第一周进行重考。非单独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重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重考后高于原考试成绩的新考试成绩将被用作计算总评成绩,及格后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重考后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在毕业前参加清考或申请留级提前修读。清考成绩按考试成绩与原平时成绩计算的总评分数记载,留级提前修读按重新修读该门课程的学习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及考试成绩,总评成绩及格则取得该课程学分。重考缺考者,不再单独组织重考。

2.不按规定办理留级提前修读手续或办理了留级提前修读手续但不参加课程学习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由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科学文化素质、综合能力、劳动、健康状况等。

第十八条 在修读完一年级全部必修课程,成绩合格学生可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取得辅修毕业证书。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缺课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因经济等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学院审核批准由系发给休学通知书后,并办理了离校确认手续方可休学;

3.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4.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不能在学校食宿。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5.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二年内为止,保留其学籍。退役后超过二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及休学证明书向学院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者,应交县级及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院复查合格,认为可以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批准复学通知书到学院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5.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行政班学习,(若原班毕业则编入相应年级专业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休学期未满而中途提出复学的,应在该学期的第一周之前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合法婚姻的符合生育条件的在校女学生,怀孕和生育需办理休学的,按照《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婚育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仍未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者;

2.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休学或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 操行评定累计两次不及格者;

8.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办理手续及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退学,除第二十五条第8款先由本人申请外,由各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2.退学和因各种处理离校的学生,返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

3.经诊断为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

4.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5.对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报市教育局及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和证明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教育局或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从退学证明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考勤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考勤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1.上课(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天按五学时计算。

2.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并于当天上网公布。

第三十条 请假

1.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要向系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表》。病假要有医院或者学院医疗机构证明。事假和公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生请假:涉及有正在上课的课程,必须先由任课老师批假;然后交辅导员填写对请假的意见,请假3天及以下交系主任批准,3天以上除系主任批准外还需交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其中任课老师不准假的课程必须上课,否则按缺课处理。

3.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系销假,否则按无故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或者续假手续的学生应及时由本人或家长等告知辅导员,由辅导员代填写请假单。

第三十一条 处分

1.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其中学生在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在20学时内(含20学时)由系通报批评;在21-30学时内给予警告处分;在31-40学时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41-50学时内给予记过处分;在51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毕业班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期内又受到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同时,允许学生申诉,其申诉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二次向所在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其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学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有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准予毕业。

个别学业优秀的学生,在低于标准学制的年限内修满学分提前毕业的,必须本科在第五个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上报省教育厅并办理有关手续。已落实就职单位的,可以给予派遣。

第三十三条 结业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了各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必修课程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2.没有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者;

3.没有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总学分者;

4.体育课和军训课不及格者;

5.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三十四条 肄业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但在校学习达到一年,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位

获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延长年限

1、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提出留级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留级,留级生在学校学习的总学年数不超过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

2、达到弹性学制规定最高年限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或肄业处理,不再延长学年限;达到弹性学制规定最高年限仍未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再补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的发放

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签领。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有证书本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证件。同时,代领者必须持有本人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八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因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跟班结业考一次,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经结业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安排考试,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后一年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

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适用于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原2004年修订的《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学校将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